2022年5月6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和阿聯酋的耐熱玻璃器具(Opal Glassware)作出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建議繼續對中國和阿聯酋的涉案產品實施為期5年反傾銷措施,以到岸價(CIF)方式分別計征30.64%和4.38%的反傾銷稅。本案涉及印度海關編碼7013項下的產品。
2010年8月26日,印度商工部應國內企業應TPM Consultants & Solicitors提交的申請,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和阿聯酋的耐熱玻璃器具啟動反傾銷調查。2011年8月9日,印度財政部發布通報第72/2011-Customs號,對中國和阿聯酋涉案產品分別征收0.82~0.98美元/千克和0.68美元/千克的臨時反傾銷稅。2011年11月23日,印度財政部發布通報第103/2011-Customs號,決定對中國和阿聯酋涉案產品分別征收41.61%~110.17%和36.73%的反傾銷稅。2016年7月8日,印度商工部應國內企業La Opala RG Limited和Hopewell Tableware Pvt. Ltd.提交的申請,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和阿聯酋的耐熱玻璃器具啟動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調查。2017年8月9日,印度財政部發布通報第37/2017-Customs (ADD)號,決定繼續對中國和阿聯酋涉案產品實施反傾銷措施,以到岸價(CIF)方式分別計征30.64%和4.38%的反傾銷稅,有效期至2022年8月8日。2021年9月9日,印度商工部應國內企業Borosil Limited提交的申請,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和阿聯酋的耐熱玻璃器具啟動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調查。
原文:
https://www.dgtr.gov.in/sites/default/files/Final%20Finding-SSR.pdf